九游(9Game)官方网站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及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毕业条件,必修课程(非任选课程,下同)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第三条 在攻读学士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得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一)凡达到毕业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8门以上必修课程(含8门)是通过补考或重修合格者(同一门课程重修重考2次按一门课程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授课的,每一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
3.因考试舞弊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
(二)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 凡因第三条第1项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但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可以向学校申请特授学士学位。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一)因课程考核或者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但通过再次答辩通过者;
(二)因结业而缓授学士学位,但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毕业证书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者;
(三)考取研究生、公务员、事业编制,或响应国家政策参加“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计划”等,凭有效录用文件、函或录取通知书申请;
(四)学生参军入伍,凭有效入伍通知书或者退役证申请;
(五)参加学校认定的与专业相关的学科竞赛并获得奖励,凭获奖文件和证书申请。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1.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学生;
2.获得两项省级二等奖的学生;
3.其他特殊奖项需学校单独审定。
(六)在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省级及以上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理工科)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论文内容应属申请学位学科领域,且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发表的论文原则上须已正式刊出,并能通过主流期刊数据库(SCI、SSCI、A&HCI、CSSCI、EI、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收录和正规机构查新检索,且原则上不低于4000字。
(七)其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可以特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五条 学校应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设立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包括学校相关领导、相关处(室)和各有关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学位授予有关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各教学学院应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设分委员会主席(须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1人。分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人选由教学学院院长推荐,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包括所学课程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二)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四)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均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相关事宜。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如下:
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结合本科毕业证审核发放工作进行。
(一)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后可以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二)每年接受两次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分别为5月20日和10月20日。各教学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授予、不授予或缓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及其原因,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教学学院所报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形成学位授予决议,根据决议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授予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对未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应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九游(9Game)官方网站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九游(9Game)官方网站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湘科院校字〔2015〕68号)和《九游(9Game)官方网站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湘科院校发〔2018〕3号)同时废止。
九游(9Game)官方网站党政办公室 2025年5月14日印发